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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组织开展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9/6 9:22:05   浏览次数:4769

发改办高技[2013]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决定组织开展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及相关配套管理办法要求的获认定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按照《认定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第一类条件申报的软件(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011和2012年两年软件(或集成电路设计)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均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均不亏损。
  (三)按照《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类条件申报的软件企业,需2011年和2012年两年软件收入总额均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两年中任一年度软件收入小于1.5亿元人民币,且业务范围在如下19个领域内:操作系统和数据库、中间件、办公套件和开发支撑软件、信息安全、中文信息处理(含语音软件)、涉农软件和少数民族地区特色软件、工业软件和服务、智能数据分析软件、地理信息软件、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含信息系统咨询设计、集成实施和运行维护)、数字内容软件、能源交通软件、电信金融软件、医疗教育软件、政务管理软件、云计算平台、移动互联网、高技术服务软件(只含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生物技术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此类申报企业在填写申请书时仅填写上述领域中的一个领域,在该领域的软件收入占其软件总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20%。
  (四)按照《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二类条件申报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2011年和2012年任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收入小于1.5亿元人民币,且业务范围在如下5个领域内:高性能处理器和存储器芯片设计,智能终端芯片设计,信息安全核心芯片和物联网专用芯片设计,FPGA和数模模数转换电路设计,集成电路EDA工具、IP核及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此类申报企业在填写申请书时仅填写上述领域中的一个领域,在该领域的集成电路设计收入占其集成电路设计总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20%。
  (五)按照《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三类条件申报的软件企业,2011和2012年两年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均超过(含)500万美元,且两年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均超过(含)50%。
  (六)不能提供2011年和2012年两年完整数据的企业不能申报。
  
二、认定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税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本地企业进行申报。原则上,每地推荐上报软件企业数量不超过本地区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数量的2倍,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无认定的地区可推荐不超过2家软件企业;每地推荐上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数量不超过2013年之前本地区认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数量的20%。
  (二)地方主管部门必须对照相关鉴证材料原件,认真核实企业申报材料并完成本地区推荐企业汇总表。其中: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sdpc.gov.cn、www.miit.gov.cn下载)及相关附件(清单详见附件1和附件2);推荐企业汇总表(详见附件3和附件4)作为上报文附件。如有特殊情况导致推荐企业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及相关机构鉴证材料三者不一致的情况,必须在上报文中注明原因。对上述三种材料数据不一致且未注明原因,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根据《认定办法》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地方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认定资格等处罚。
  (三)请地方主管部门于2013年10月18日前联合行文将本地区申报企业情况分别上报认定主管部门。同时,将经地方主管部门确认的两份企业申报材料文本及其电子版(电子版内容须与文本内容完全一致)提交至材料受理处(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软件企业申报材料附件清单(略)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报材料附件清单(略)
     
3、XX省(市)推荐软件企业情况汇总表(略)
     4、XX省(市)推荐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情况汇总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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